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肖某某于珠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时掌握了大量客户信息。上述四人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各自掌握的公司客户信息资料以及技术信息等带到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某设备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造成珠海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利润大幅减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余某宏、罗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涉及的经营性信息不是商业秘密。涉案的信息是可以从公开的渠道获取的,不具备成为商业秘密所必须具备的非公知性。2.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余某某使用了上述涉案的经营性信息。侦查机关没有就本案的事实向涉案的客户进行核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向其营销时是否使用了涉案的经营性信息。3.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余某某等人在获得客户订单与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余某某等人获得珠海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性信息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本案中珠海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计算方法不当。